電氣設備CE標誌和CB認證的完整指南
有多種方法可以確保電氣設備的安全,由於RoHS III等法規變化以及新的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標準62368-1的引入,在為電氣產品選擇合規路線時經常會出現問題,這是有關電氣設備的CE標誌和CB認證的知識。
在確保電氣設備安全方麵,有多種途徑可確保合規性,打算在歐盟使用的電子產品可以根據低壓指令和其他適用的歐盟協調標準進行認證,或者,可以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IEC)CB計劃確保合規性;本指南介紹了電氣設備的CE標記和CB認證,重點介紹了重要的法規變更,並考慮了每種方法的利弊。
CE標誌電器和電子產品
CE標誌是所有符合歐盟製定的健康和安全指令的產品所必須的,一旦獲得CE認證,產品即可在歐盟範圍內自由銷售和分發,電氣設備屬於此類指令的範圍,因此必須帶有CE標誌才能在歐盟銷售。讓我們仔細看看CE標記電子產品時適用的歐盟指令。
所述低電壓指令三十五分之二千零十四/ EU(LVD)被認為是用於電子器件的“壓倒一切”歐盟指令,因為它適用於寬範圍的產品,包括:
家用設備
電纜線
電源裝置
激光設備
電氣組件(例如保險絲或電池)
LVD旨在確保在以下電壓限製內的電氣設備可以安全使用:
50至1000 V之間的交流電
75至1500 V之間的直流電
如果您的電氣設備屬於LVD範圍,則僅當您的產品符合指令中概述的要求時,才可以粘貼CE標誌。您還必須進行風險評估,並將其記錄在技術文件中。
請記住,電子產品可能屬於多個指令的範圍,例如,具有無線電或藍牙功能的電氣產品可能要遵守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 / EU(RED),與電氣設備或組件有關的其他指令包括:
1.電磁兼容性(EMC)指令2004/108 / EC
2.有害物質(RoHS)指令2011/65 / EC
3.廢棄電子電氣設備(WEEE)指令2012/19 / EU
4.生態設計(歐盟範圍內提高產品環境性能的規則)
有關EMC指令的更多信息
所有電氣設備都容易受到電磁幹擾:它們相互連接或緊密放置時會相互影響。例如,考慮附近有其他設備在運行時電話或電視上的潛在靜電;存在電磁兼容性(EMC)指令2014/30 / EU,通過概述減少幹擾必須使用的技術來控製電磁幹擾的影響;所有電氣設備在投放市場之前必須符合EMC要求,簡而言之,EMC:
限製設備的電磁輻射
控製設備的抗擾性
努力確保設備不受無線電發射幹擾
RoHS II和新的RoHS III
在CE標記電子產品時,生產商經常對多個RoHS指令有疑問,RoHS代表有害物質限製,RoHS I限製在製造電子和電氣設備時使用十種有害物質。
自RoHS I生效以來,增加了對其他物質的限製:2011年,以指令2011/65 / EU(RoHS II)的形式進行了第一項修訂,2015年,歐盟(EU)2015/863指令( RoHS III)在清單中增加了四種限製物質,即: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0.1%)
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0.1%)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0.1%)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0.1%)
如果您的產品屬於RoHS範圍,請務必注意,RoHS II和RoHS III並非替代品,而是對初始指令的修改。您必須考慮原始RoHS指令中概述的標準,並確保您的產品符合RoHS II和RoHS III中概述的其他物質限製,RoHS商標在世界其他地區也被自願廣泛用作合規物質的證明。
考慮電氣設備
的CB認證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是概述電氣和電子產品全球標準的組織,IEC已建立了一種在電氣和電子設備領域相互接受測試報告的安排:IECEE認證機構(CB)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