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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食品包裝法規_食品接觸材料檢測

tangxie520 標準法規 2020-12-17 3279 0

      在歐洲,國家立法和社區一級的立法繼續並存。在社區一級,存在各種指令和條例(歐盟立法清單)。雖然法規在成員國中直接生效,但指令必須由各國議會進行換代才能生效。在聯盟一級,食品接觸材料通常受歐盟框架法規EC1935/2004的監管。框架法規涵蓋了所有食品接觸材料,包括包裝,機械和廚具。


      根據框架法規第3條,任何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均不得“將成分轉移到危害人體健康的水平上”(EC3935/2004第3條)),並受到有關良好生產規範的法規2023/2006(EC2023/2006)的支持。框架法規還對17種單獨的食品接觸材料提出了具體要求。采納了六項這樣的具體要求(見表1)。


打算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和物品的特定法規(EC10/2011)包含可用於塑料食品接觸材料的單體和添加劑的肯定列表。該法規涉及單層和多層塑料製品,以及玻璃罐蓋的塑料和墊片上的塗層。

食品接觸材料

      調節EC2005分之1895調節在塗層材料,塑料和粘合劑的環氧樹脂衍生物BADGE,BFDGE和NOGE。與所有歐盟法規一樣,安全性是通過移民的風險來估算的,總的來說,這是在最壞的情況下進行的,即每個公民每天要消耗一公斤的食物。在EC1895/2005法規中,BADGE及其水解產物的遷移量限製為9mg/kg食品,BADGE氯醇的遷移量限製為1mg/kg食品。BFDGE和NOGE已被完全禁止與食品接觸的材料。


有兩種方法可以規範在食品接觸材料中使用再生塑料。解聚成單體或低聚物的塑料必須符合EC10/2011中與原始材料相同的要求。當塑料被機械回收並轉化為顆粒時,該法規預計將由歐洲食品和安全局(EFSA)(EC282/2008)[1]對回收過程進行單獨授權。


再生纖維素薄膜受法規Directive2007/42/EC的管製,該法規包含可用於其製造的肯定物質清單。此外,印刷表麵可能不會與食品接觸。打算與食品接觸的纖維素薄膜必須在零售以外的其他銷售階段附帶書麵聲明。


主動包裝和智能包裝也通常受到EC1935/2004框架法規的監管。根據框架法規,它隻能將受食品添加劑或食品調味劑管製的物質釋放到食品中。此外,法規EC450/2009為有源和智能包裝設定了附加的安全要求。因此,公司使用主動和智能包裝銷售的產品必須在零售階段隨附一份包括消費者信息的符合性聲明[1]。


尚未對陶瓷進行單獨監管,但在84/500/EC指令中,已對鎘和鉛(已知重金屬通常以低水平遷移)設定了遷移極限。歐盟委員會目前正在對該法規進行修訂。


根據歐洲共同體法律,並非針對所有包裝材料都采用了特定法規。例如,除了EC1895/2005法規(有關完整列表,請參閱EC1935/2004)[1]所涵蓋的內容之外,沒有針對印刷油墨,蠟,紙張和紙板以及樹脂的特定法規。EFSA發布的報告包含了非塑料食品包裝中常用物質的清單。該報告構成了未來立法的基礎(見附件1,歐洲食品安全局關於非塑料食品接觸材料的報告),預計未來幾年將有更具體的要求。


關於印刷油墨,這種努力已經在不是歐盟成員國的瑞士完成了。在瑞士,自2010年3月起對包含5104種物質的印刷油墨實施了肯定清單(最新更新於2011年5月)。但是,並非該列表中的所有化合物都經過了安全性評估。


最後,必須考慮到,盡管某些食品接觸材料,樹脂,塗料和膠粘劑僅受到歐盟法規的部分保護,但有些可能會在成員國的國家立法中專門涉及。協調工作將繼續進行,並用社區一級的法規代替其餘的國家法規。


表1.歐盟立法概述:

FCM總則
EC   1935/2004法規 (關於打算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
法規EC   2023/2006  (關於良好生產規範)
特殊材料
陶瓷指令84/500 / EEC
環氧樹脂法規EC 1895/2005
再生纖維素膜指令2007/42 / EC
再生塑料法規EC 282/2008
主動和智能包裝法規EC 450/2009
塑料製品歐盟法規10/2011
具體規定
歐盟法規321/2011  (限製在聚碳酸酯嬰兒奶瓶中使用雙酚A)
歐盟284/2011法規 (從中國和香港進口聚酰胺和三聚氰胺塑料廚具的程序)
法規EC   1895/2005  (限製使用某些環氧樹脂)
指令93/11   / EEC  (調節橡膠奶嘴和安撫奶嘴中N-亞硝胺和N-亞硝基穩定物質的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