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55015:2006電氣照明和類似無線電幹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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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55015:2006下的限值和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幹擾特性的測量方法
 
國際標準EN 55015:2006適用於:
1.所有用於發光和照明目的的照明設備,用於電池或連接到低壓電網;
2.安裝或多功能設備的照明部分,如果使用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照明;
3.隻適用於照明設備的配件;
4.紅外和紫外線輻射設備;
5.記分牌,廣告招牌;
6.打算在戶外使用的照明設備;
7.擬用於公共汽車和火車的照明設備;
8.EN 55015規定了測量電燈和類似設備的射頻幹擾的限值和方法。   
 
EN 55015的範圍不包括:
1.在ISM頻段運行的照明設備(如
2.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第63 (1979)號決議所定義)
3.飛機和機場的照明設備
4.在其他IEC或CISPR標準中明確製定射頻範圍內電磁兼容性要求的設備。
5.覆蓋的頻率範圍為9 kHz至400 GHz。
 
同時遵守本標準和/或其他標準的不同條款的多功能設備應符合各條款/標準的規定以及相關的運行功能。
 
分類
國際標準EN 55015:2006年有沒有設備的分類覆蓋。
 
實施例
燈具,街道LED照明裝置,台燈,辦公室照明設備。
 
要求
1.插入損耗要求,必須在頻率範圍來滿足150 kHz- 1,605 MHz(適用範圍有限);
2.為電源端口傳導發射要求,必須在頻率範圍來滿足9 kHz- 30兆赫;
3.必須在頻率範圍內滿足負載端子和控製端子的傳導發射要求150 kHz- 30兆赫;
4.輻射發射要求,必須在頻率憤怒滿足9 kHz- 300兆赫。
標準EN 55015:2006年 為限行ç onducted排放上的電源接口
標準EN 55015:2006年 對輻射的限製線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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